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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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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吉林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以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在吉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全市行业自律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加快全市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全市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中,联合市内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永强胡洞21号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建筑业务研讨、经验交流,信息咨询,技术、管理人员培训,质量评优活动。

具体阐述为:

(一)开展建筑业务研讨,经验交流,信息咨询,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推荐质量工程活动。

(二)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行业服务与管理,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行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则和行业管理法规,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行业管理与发展。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能力。

(五)完善行业自律工作,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开展企业的社会承诺活动逐步建立行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

(七)积极组织行业科技与新成果的展示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人才与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八)发展同其他省、市建筑协会的友好往来,组织考察交流,促进合作,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积极收集国内外的行业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参与吉林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组织推荐吉林市建设工程“江城杯”奖(市优质工程),做好吉林市优秀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优秀文明工地推荐工作,并积极做好国家级、省级评优工程项目的推荐工作。

(十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创办服务于本行业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吸收会员涵盖吉林地区建筑行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一)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施工的企业;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修、铁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各专业类的施工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

(三)从事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的施工企业;

(四)与建筑相关的中介、管理和监督机构调整;

(五)施工的企业无不良信用评价,建设的工程无质量安全和拖欠农民工资问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工作,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8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元。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一年没有交纳会费,会长、副会长单位降级为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降级为理事单位,理事单位降级为会员单位、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通过会员提案;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原则上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由书面授权人参加,如理事本人连续两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会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名誉会长,由德高望重的领导或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承担,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四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会员单位借(聘)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能胜任拟定工作岗位的需要。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员对本会及本会所办的经济实体发生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有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不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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